新华网海南频道9月29日电(记者 王晖余)记者从海南省政府获悉,海南省将提高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特区津贴和特区生活补贴标准。
这是海南省政府五届第54次常务会议28日审议通过的《关于调整海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特区津贴和特区生活补贴标准的实施意见》中提出的。
据了解,此次调整范围是海南省按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机关(含经批准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置的事业单位中2010年1月1日在职在编的工作人员。
调整标准为将海南省2006年7月1日开始执行的特区津贴月人均204元提高为月人均704元,特区生活补贴不作调整,保留月人均331元。按照提高后的水平重新设置特区津贴和特区生活补贴,即按不同的职务设立相应的津贴标准,每一职务根据不同的工作年限设立若干个津贴档次。
海南省政府规定,提高的特区津贴和特区生活补贴所需资金按现行开支渠道解决。由于海南各市县经济发展情况、财政支付能力不平衡,海南各市县可根据本市县经济发展情况、财政支付能力,逐步调整到位。
海南省调整后的特区津贴和特区生活补贴标准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